文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,国晖为其辩护被判缓刑
【案 由】危险驾驶罪。
【案情简介】
被告人文某,男,1992年X月X日出生,户籍地: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村X号。
2018年10月31日01时46分许,被告人文荣发饮酒后驾驶汽车行驶至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路段时,被执勤民警查获。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文荣发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,结果为150mg/100ml,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。经检验:被告人文荣发血液中检出乙醇,含量为166.21mg/100ml。
【争议焦点】
文某的行为是否可以被判缓刑?
【处理结果】
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,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,作出(2018)粤0306刑初7283号刑事判决书,判决如下:
被告人文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二个月,缓刑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(缓刑考验期限,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)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危险驾驶罪。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,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,建议量刑为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,并处罚金。国晖律师接到委托后,立即会见当事人,了解案件基本情况,为其申请取保候审,并在后期的庭审中为其发表辩护。在辩论词中表示本案中被告是初犯,且认罪态度良好,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险性。最终,法院综合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,判处文某拘役二个月,缓刑四个月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:
(一)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
(二)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
(三)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
(四)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前款第③项、第④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8)YHXS0569号档案编写】